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超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0]62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10年7月1日用电量起,对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超过部分电量在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元;超过限额标准但未达到一倍的,超过部分电量在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二、实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此次实施范围是重点用能企业专项节能监察查出的99家超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具体企业名单见附表。
今后省、市节能监察机构原则上每年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一次节能监察,根据节能监察结果确定超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名单及能耗超限额率并向社会通报。
三、“惩罚性电价电量”计算方法。以企业当期产品(工序)生产用电量为基数,按照惩罚性电量占全厂用电量比率,计算应征收惩罚性电价电量,即:征收惩罚性电价电量=当期企业产品(工序)生产用电量×惩罚性电量占全厂用电量比率。
惩罚性电量占全厂用电量比率=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超限额率×产品(工序)电耗占全厂用电量比率。
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超限额率=[单位产品(工序)实际能耗值-限定值]/限定值。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超限额率大于100%的按100%计算。
因企业提供统计数据不全,无法计算单位产品(工序)能耗的,以整个企业当期用电量为基数征收,超限额率按同批同类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超限额率最高值计算。
企业产品(工序)生产用电量以节能监察中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计算时采用范围为计量边界;电力行业用电量为企业自用电量。
四、惩罚性电价的征收。供电企业根据超限额标准用能企业每月用电量和公布的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超限额率,按照相应的加价标准,在对企业结算电费时一并征收,并负责追缴7月份应征收的惩罚性电费。
五、惩罚性电价收入的管理。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征收的惩罚性电价收入,要单独记账。具体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华北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每半年要对本系统征收的惩罚性电价收入进行汇总,并报省物价局和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惩罚性电价的取消。超限额标准用能企业通过整改单位产品(工序)能耗降至限额标准后,按程序向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进行复查。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节能监察机构复查结果审核通过后,通知省物价局和供电公司,从下一个月起停止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复查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单位产品(工序)能耗复查的报告期为半年。
七、各级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物价部门负责对实施惩罚性电价政策的监督,对发现有违规的企业要严加惩处,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逐级反馈。
附: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超限额企业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