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划定土地增值税预征最低限

新闻来源:     更新时间:2010-06-04 08:26:37    点击次数:1534

    东部地区预征率不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不低于1.5%,西部地区不低于1%;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消息称,6月底前,全国各省市地方税务局要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向上税务总局汇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所谓土地增值税预征,是指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属于土地增值税“预征范围”。

    日前,青岛、重庆已率先执行新的预征率。青岛市财政局下发通知称,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含别墅)和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调至2%,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的预征率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关于普通住宅标准,青岛市的政策是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另外,青岛市还规定,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一般商品房的计税毛利率由15%调至20%,其他类型的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上述政策,青岛市已于4月1日开始执行。另外,重庆市从2010年5月1日起,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标准住宅1%;非普通标准住宅2%。

    国税总局要求,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但是,对确需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国税总局规定,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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